中国宣布进口应对厄瓜多尔冻白腿虾外包装检出COVID-19核酸阳性的措施

据央视消息,中国国务院联合防控机制7月10日下午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海关总署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局长柯新碧通报,为防范通过进口冷链食品引入COVID-19的风险,海关已启动对进口食品中新型冠状病毒的检查。

截至7月9日午夜,中国海关共检查样品227934件,其中产品样品43964件,内外包装件147568件,环境样品36402件。

7月3日,大连海关从厄瓜多尔注册号为24887的冷冻白腿虾容器内壁采集的其中一份样本和厄瓜多尔注册号为681的冷冻白腿虾外包装样品中检测出COVID-19核酸阳性。

当日,厦门海关在两份厄瓜多尔注册号为654的冷冻白腿虾样品中检测出新型冠状病毒核酸阳性。虾体和内包装的核酸检测均为阴性,其余227928份样本均为阴性。

专家认为,阳性结果并不代表传染性病毒,但反映出相关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规范。为保护消费者健康,海关总署决定暂停厄瓜多尔相关企业注册,暂停相关企业产品进出口,并采取退货、销毁暂时扣留货物等措施。

根据目前的知识,2019年nCoV病毒不能感染水生动物,但病毒或其核酸可能在养殖、收获、加工、包装和运输过程中污染产品。中国海关公告明确指出,在147568份包装样品中,仅在集装箱内壁和外包装材料上检出阳性,阳性率为0.0027%。在43964份产品样本和36402份环境样本中均未检出阳性。据推测,阳性菌是受感染的外包装或搬运工人污染的,而不是来自水生动物或加工环节。由于冷链将保护病毒的失活或核酸的退化,冷链产品在受到病毒污染后被检测出的可能性更大。在大流行期间的处理和处理过程中,应加强基本的生物安全和食品安全措施。感染2019年nCoV病毒的工人在恢复之前不应参与水产品生产链。任何易感动物,如蝙蝠、猫、水貂、果子狸等,应远离冷链和冷链产品。严格执行必要的消毒措施。

NACA希望提醒我们的成员,在COVID-19大流行期间,加强水产品生产的安全管理体系。隔离来自COVID-19暴发地区的产品是合理的,但公众不必对水产品感到恐惧或愤世嫉俗。相比之下,优质蛋白质、高不饱和脂肪酸、微量营养素含量高,多吃水产品,能更好地提高人体免疫力,预防疾病。

工具书类

Bondad Reantaso MG、Mackinnon B、Hao B、Huang J、Tang Nelson K、Surachetpong W、Alday Sanz V、Salman M、Brun E、Karunsagar I、Hanson L、Sumpion K、Barange M、Lovatelli A、Sunarto A、Fejzic N、Subasinghe R、MathiesenÁM、Shariff M.(2020年)。观点:目前尚不清楚SARS-CoV-2(人类COVID-19的病因)会感染水生食用动物,也不会污染它们的产品. 亚洲渔业科学,33(2020):74-78。

中国中央电视台。2020国务院联合防控机制新闻发布会厄瓜多尔冻虾外包装发现新型冠状病毒阳性. 中央电视台第十三新闻频道《共同关心》,中央电视台网,2020年7月10日18:39。

陈立金和徐鲁毅。2020NACA总干事黄杰博士:水产品没必要挑剔. 财新网,2020年6月12日,41:15

GACC。2020关于暂停3家厄瓜多尔制造企业在中国注册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81号。

Huang,J.(2020年)。应采取严格的生物安全措施防止虾类孵化场玻璃荧光. Aquapost,2020年5月20日。

翻译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8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暂停3家厄瓜多尔制造企业在中国注册的通知

海关最近从3家厄瓜多尔企业进口的冷冻虾的容器内壁和外包装上采集的样本中检测出6种新型冠状病毒的核酸阳性,这些企业包括Industrial Pesqera Santa Priscila S.A.(注册号24887)、Empacreci S.A.(注册号681),以及Empacadora Del Pacifico Sociedad Anonima Edpacif S.A.(注册号:654)。虾体和内包装样品的检测结果均为阴性。通过核酸序列分析和专家判断,检测结果表明,3家企业产品的容器环境和包装存在被新型冠状病毒污染的风险,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没有得到充分落实。为消除隐患风险,保护人民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海关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1. 上述三家企业在中国暂停注册。
  2. 暂停进口上述三家企业的产品,暂停三家企业产品的进口报关。
  3. 进口商应当在3月12日以后立即召回上述三家企业生产的冻虾,并将3月12日以后海关暂时扣留的冻虾退回销毁,并向进口地海关提供货物的进出口和销售记录。海关拒不执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海关有关规定处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这是宣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20年7月10日